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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5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万会、孟慧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厚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秦兴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天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会,孟慧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厚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秦兴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天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025号原告:高万会,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孟慧菊,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祥,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展二雷,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昊,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李雨,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被告:陕西厚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江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晓,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明,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咸阳秦兴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学,男,���单位法律顾问,住该单位。被告:胡天广,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明,男,陕西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会、孟慧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厚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秦兴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天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陕西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先于本案起诉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秦兴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屹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高万会、孟慧菊追偿权纠纷。因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需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兰有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牛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