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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女,1992年10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本案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俊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大红鹰烧烤店内,趁被害人许××上洗手间之机,将被害人许××放在餐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拿走。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于2016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证言,被害人许××陈述,被告人李××供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在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