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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毓群,施新委,吕泽亮,孙建强,吕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0757152M。法定代表人苏东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963407-0。法定代表人:吕毓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牡丹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53043160F。法定代表人:吕泽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04194P。法定代表人:吕泽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毓群,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施新委,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泽亮,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孙建强,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春华,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抚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周亚男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大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