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91执1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168号���五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周德云,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青志,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龙云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地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终结,可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