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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水祥与裘连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祥,裘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000号申请执行人陈水祥,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裘连友,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水祥与被告裘连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裘连友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