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水祥与裘连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祥,裘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000号申请执行人陈水祥,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裘连友,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水祥与被告裘连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裘连友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