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109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王某诉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刘军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清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