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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左仁全、刘锦元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仁全,刘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163号��请执行人左仁全,女,1938年5月2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刘锦元,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左仁全与刘锦元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锦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左仁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锦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左仁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锦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左仁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品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