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贵恒、张金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贵恒,张金斗,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3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恒,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斗,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勇,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贵恒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斗、涞源县涞源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涞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诉争的张家村“南场”1.5亩土地是否在被上诉人张金斗承包合同四至范围内,双方各执一词。上诉人王贵恒主张诉争土地与被上诉人张金斗承包合同不发生重合,被上诉人张金斗则主张诉争土地在其承包合同范围之内。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以上诉人王贵恒承包合同已解除,其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涞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贵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鹏壮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李艳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巧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