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孙全香、孙天利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孙全香,孙天利,于瑞风,刘中高,于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8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驻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5号楼。负责人路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名扬,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全香。被申请人:孙天利。被申请人:于瑞风。被申请人:刘中高。被申请人:于立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孙全香、孙天利、于瑞风、刘中高、于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全香、孙天利、于瑞风、刘中高、于立霞银行存款人民币84884.9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全香、孙天利、于瑞风、刘中高、于立霞银行存款人民币84884.9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