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冯荣振与秦芳、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振,秦芳,冯亮,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166号原告冯荣振。被告秦芳。被告冯亮。被告付利。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荣振诉被告秦芳、冯亮、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荣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芳、冯亮、付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荣振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芳、冯亮、付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荣振撤回对被告秦芳、冯亮、付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冯荣振承担。审 判 员 宋光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任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