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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瑞莱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991号原告: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爱群。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昭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瑞莱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告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司”)、安庆瑞莱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莱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储柱东、被告华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德公司、瑞莱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称:沃德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20万元,期限两年,月息9.43‰,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华正公司及瑞莱博公司为沃德公司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该笔借款逾期后,由于沃德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保证金账户划扣资金1211316元代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后,多次催促三公司还款,但均无结果。为此,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依法诉诸贵院,请求判令沃德公司、华正公司、瑞莱博公司:1、连带偿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121131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按沃德公司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的月利率标准即9.43‰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华正公司辩称:华正公司为沃德公司的借款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是事实,沃德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欠佳,但尚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身份事项。证据2、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证明沃德公司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20万元的事实。证据3、担保函、保证合同复印件,证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沃德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4、反担保函复印件,证明华正公司、瑞莱博公司为沃德公司的借款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的事实。证据5、代偿扣划凭证复印件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贷款本息合计1211316元的事实。证据6、沃德公司、华正公司、瑞莱博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证明三公司身份事项。华正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6无异议,对证据2、3、5不清楚,请法庭依法核实。华正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沃德公司、瑞莱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沃德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与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现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4月,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43‰”、“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于2012年11月23日与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签订”,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当天向沃德公司发放贷款1200000元。同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沃德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12000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出具了岳保企字(2012)第5016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函》。2012年9月17日,华正公司、瑞莱博公司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共同为该贷款人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向贵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本函成立起直至借款人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上述借款到期后,沃德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于2015年1月30日代偿3394.80元、于2015年2月4日代偿1207921.20元后,向沃德公司、华正公司、瑞莱博公司索款未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和出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函》、《担保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沃德公司未按期还款,保证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该款后,取得了向沃德公司的追偿权。由于沃德公司亦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反担保人华正公司、瑞莱博公司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要求沃德公司偿还代偿款1211316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华正公司、瑞莱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121131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9.4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瑞莱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542元,由被告安徽沃德电器有限公司、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瑞莱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 彬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婉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