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文壮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326号罪犯文壮,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七年八月六日作出(2007)昆刑三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十一月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56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文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文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