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玲俐与任文远、黄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俐,任文远,黄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375号原告:徐玲俐。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文远。被告:黄兰平。原告徐玲俐为与被告任文远、黄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玲俐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文远、黄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文远向原告徐玲俐借款35000元,并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任文远至今未予归还。另被告任文远、黄兰平于1996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文远、黄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玲俐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任文远、黄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