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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隽家富与窦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家富,窦存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223号原告隽家富,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窦存一,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隽家富诉被告窦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院指定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履行交费义务,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