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隽家富与窦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家富,窦存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223号原告隽家富,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窦存一,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隽家富诉被告窦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院指定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履行交费义务,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