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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朱军战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军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文杰,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博,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军战因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初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军战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军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军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军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炯代理审判员  杨成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