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骆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骆建忠,陈雪芳,赵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河南埭路47号。负责人:戴晓燕,行长。被执行人骆建忠,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雪芳,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赵志根,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骆建忠、陈雪芳、赵志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骆建忠、陈雪芳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1930000元,利息3550.13元、罚息117432.96元(罚息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84元,被执行人赵志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骆建忠、陈雪芳、赵志根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