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璐诉被告周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周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757号原告:刘璐,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周传旭,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刘璐诉被告周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传旭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7日周传旭向刘璐借款2.5万元,约定一星期偿还。刘璐向周传旭索要该款被告知钱已经借用给别人,故刘璐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刘璐未能提供周传旭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周传旭已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刘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回刘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