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字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仝建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建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735号罪犯仝建华,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县,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仝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0一0年七月五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五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仝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仝建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仝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仝建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