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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田云丰,田金祥,王汝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27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777号。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柳镇田柳村东。被申请人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街路南。被申请人田云丰,男,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田金祥,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汝吉,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银行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田云丰、田金祥、王汝吉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敬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