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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庆山与杨春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庆山,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韦庆山,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杨春华,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韦庆山与杨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桂B×××××的理念牌小型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杨春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春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理念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查封财产流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兰兰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代理审判员  邓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