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起生与金春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起生,金春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何起生。委托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春节。申请执行人何起生与被执行人金春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春节所有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