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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5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保健(刘义)与安年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健,安年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725号原告:刘保健(刘义),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被告:安年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原告刘保健诉被告安年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保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保健负担。审判员  邬春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