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保健(刘义)与安年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健,安年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725号原告:刘保健(刘义),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被告:安年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原告刘保健诉被告安年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保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保健负担。审判员 邬春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