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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梦丝纳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梦丝纳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4233号 原告深圳市梦丝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大龙山物流园C栋五楼515,组织机构代码55540214-2。 法定代表人邹子珍。 委托代理人陈家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伟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东路190号华特工业城132栋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667607-8。 法定代表人张兴楼。 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虽在龙岗,但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丽湾大厦,故此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东路190号华特工业城132栋第二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丽湾大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经查,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镇碑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隋 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