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平、陈晓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平,陈晓梅,王思洁,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74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伟平,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晓梅,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思洁,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平、陈晓梅、王思洁、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夷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贝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