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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平、陈晓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平,陈晓梅,王思洁,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74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伟平,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晓梅,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思洁,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平、陈晓梅、王思洁、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夷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贝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