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金凤与李兴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凤,李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兴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潘金凤与李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兴朝名下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