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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金凤与李兴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凤,李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兴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潘金凤与李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兴朝名下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