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祖秀与石怀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祖秀,石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祖秀,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石怀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怀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