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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延龙与被执行人寇玲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龙首村村民。被执行人寇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陵县隆坊镇杨岭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孙某某与寇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借款16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寇某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3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某某因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对其实施拘留15日。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寇某某交来案件执行款16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16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延伦审判员  张梅英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