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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建军与李沁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军,李沁应,罗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643号原告:高建军,男,生于1977年7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沁应,女,生于1976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罗勇,男,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16号3楼。负责人:雷毅,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李沁应、罗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认为,原告高建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审判员  陈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