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福金、欧阳龙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金,欧阳龙山,欧阳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叶福金,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欧阳龙山,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欧阳瑞美,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福金与被执行人欧阳龙山、欧阳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龙山、欧阳瑞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道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