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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邵良,李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刘邵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良,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襄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国良在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帐号:62128060500xxxx2621)的存款1000元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刘邵良名下,开户行: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账号62158060510xxxx1331)。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良在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庄支行(帐号:62128060500xxxx262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