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柳治广诉被告刘春国、李淑燕、李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治广,刘春国,李淑燕,李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647号原告柳治广,1981年5月2日生,易融贷承德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孙超,1984年11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春国,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淑燕,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海滨,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治广诉被告刘春国、李淑燕、李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治广撤回对被告刘春国、李淑燕、李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树全审 判 员 张伟宁人民陪审员 李连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