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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房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民初1699号原告:王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某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房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某、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房某、王某某给付借款人民币47500元、澳元4300元(折合人民币219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房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2月21日,房某由王某某担保先后在王某某处借人民币60000元、澳元4300元,已还12500元,余款未还。房某未答辩。王某某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房某、王某某未到庭未进行证据交换也未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房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6日,房某经王某某担保在王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上打租月利息一分600元、本金根据王某某需要随时归还,同时以房某、王某某二人现住房作为抵押。当日,王某某将6万元人民币交付房某,房某同时返还利息600元并将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给王某某。2016年2月21日,房某在王某某处借澳大利亚元4300元,约定2016年3月10日还清,如逾期不还将自己的车交给王某某出售。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出借人民币6万元的借条、澳大利亚元4300元的欠条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二、关于借款本金问题。王某某在出借第一笔借款6万元人民币时,扣除了利息600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本金为人民币59400元,王某某自认借款人已偿还12500元,故第一笔借款本金尚欠46900元。第二笔4300元澳大利亚元借款,因借款人未提供已偿还或部分偿还的证据,王某某也未有对方还款的自认,故应认定第二笔借款本金为澳大利亚元4300元。三、关于借款利息问题。第一笔借款中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故对该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自认已偿还7个月的利息,借款人应自2015年6月6日起按约定利息标准偿还利息。但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王某某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逾期未还,逾期利息可以按借期内利息保护。而第二笔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四、王某某是第一笔借款的担保人,房某、王某某又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上述借款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王某某诉求部分有理,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房某、王某某欠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6900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房某、王某某欠王某某借款澳大利亚元43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保全费850元,共计1630元,由房某、王某某负担1610元,由王某某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