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虞琴德与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琴德,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虞琴德,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富民二路。法定代表人陈冠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工厂一路九龙里22、23、24号一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佑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虞琴德依据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蝶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虞琴德提出被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申请执行其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我院将本案与南宁青秀法院案件相互冲抵执行金额,本院已依法发函给南宁市青秀法院,由其处理冲抵本案执行金额。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还款时间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蝶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蝶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材代理审判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