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怀先、霍邱县宋店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先,霍邱县宋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怀先。被执行人:霍邱县宋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大军,乡长。王怀先与霍邱县宋店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终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霍邱县宋店乡人民政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16年8月3日,本院依据(2016)皖15执15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霍邱县宋店乡人民政府以霍邱县宋店乡备用金户名称在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鑫星支行的存款1865879元(实际冻结83327.97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怀先同意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霍邱县宋店乡人民政府以霍邱县宋店乡备用金户名称在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鑫星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