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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檀伟灿与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伟灿,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1727号原告:檀伟灿,男,197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园区商业服务中心七栋二层“美乐中式休闲餐厅”。经营者:徐声娣,女,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檀伟灿与被告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檀伟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经营者徐声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檀伟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徐声娣因经营“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从2015年元月至2015年12月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生物醇油,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未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承认檀伟灿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檀伟灿请求依法判令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支付货款2万元,并提交了美乐中式休闲餐厅徐声娣出具的“今欠檀伟灿2015年货款贰万元整”的欠条原件为证,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厅对檀伟灿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故对檀伟灿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檀伟灿支付货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檀伟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池州市站前区美乐中式休闲餐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天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