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与王俊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王俊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华章里3-2-2层。被执行人:王俊翔,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与王俊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