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XX瑶族自治县姑山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姑山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姑山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冬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XX瑶族自治县姑山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姑山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