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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望月与徐赛英、第三人深圳市万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望月,徐赛英,深圳市万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232号原告:邱望月,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赛英,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深圳市万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高强。本院受理原告邱望月诉被告徐赛英、第三人深圳市万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望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望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望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9元,保全费24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黎凤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