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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会巧、尹富波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会巧,尹富波,肖江红,尹富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孟会巧,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刘明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富波,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无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9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夏举龙,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江红,女,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审。被告人尹富贤,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肖江红、尹富贤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会巧及其辩护人刘明周、被告人尹富波及其辩护人夏举龙、被告人肖江红、尹富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江红因其女儿玩耍受伤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鼓楼派出所调解处理,后被告人肖江红��约了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尹富贤等人前来,采用拉扯、推搡、殴打、冲击在场劝解民警和协警等方式妨害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鼓楼派出所的正常公务活动,致使民警李某某、协警陈某某、鲁某某轻微伤,致使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鼓楼派出所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警用执法记录仪被毁坏。当日,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肖江红、尹富贤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抓获经过,视频资料,照片,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肖江红、尹富贤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肖江红、尹富贤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对四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量刑。针对指控被告人孟会巧辩称,自己在派出所里只是声音大、火气大,别的并没有做,是派出所的所长用脚踢了自己。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孟会巧认罪;2、执法记录仪是在冲突过程中摔坏;3、本案被告人的妨害行为虽有暴力发生,但属一般暴力,情节轻微,且民警未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执法民警的暴力制服也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导致的妨害公务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尹富波辩称肖江红没有邀约其他人冲击派出所和殴打民警,自己只是对警察进行辱骂,其他都没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属突发事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2、本案的产生是办案处理不当导致,派出所有严重过错;3、暴力制服不是正当防卫,制服过程中的殴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4、警察伤情有可能是暴力制服过程中导致的,不能强加于被告人身上;5、尹富波的行为虽属不当行为,但较为轻微。被告人肖江红对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尹富贤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江红因其女儿玩耍受伤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鼓楼派出所调解处理,后被告人肖江红邀约了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尹富贤等人前来处理纠纷。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四名被告人采用拉扯、推搡、殴打、冲击在场劝解民警和协警等方式妨害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鼓楼派出所的正常公务活动,致使民警李某某、协警陈某某、鲁某某轻微伤,致使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鼓楼派出所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警用执法记录仪被毁坏。当日,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肖江红、尹富贤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29日21时30分,拓东派出所接分局通知,鼓楼派出所在处警过程中受一群当事人聚众冲击。拓东派出所接通知后赶到鼓楼派出所将被控制的尹富波、孟会巧、肖江红、尹朝文、尹富贤带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调查处理。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尹某1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7点多,其和老婆孟会巧出门散步时儿媳肖江红带着孙女尹某2(2岁多)、孙子(8个多月)来告诉两人孙女尹某2被车撞了,要两人跟她到派出所解决。孟会巧即跟着肖江红带着两孩子去了派出所,自己则打电话给儿子尹富贤、女儿尹某3,告诉他们尹某2被车撞了要去派出所,让他们赶紧来,在青年路口等候。后尹富波、尹富贤都来了,他俩骑电动车先去派出所,自己走路去。其到达派出所时看见尹富贤、尹富波和一些警察在派出所大厅里争吵,警察拿着两根叉子(用来控制人的钢叉)来叉他们两兄弟,其赶紧把两人推出门外,还把在大厅里的孟会巧也推出去。出去后,孟会巧说有一个配枪的人踢了她肚子一脚,其和尹富贤、尹富波便一起冲进派出所,朝大厅里的人吼“为什么打人”,接着双方就动手了,场面很混乱。三人被警察连打带推推出派出所值班大厅。出了大厅,还有三个派出所的人来到自己旁边,其中一个拿橡皮棍打其,另外两个想把其按倒,其就抢了橡皮棍朝他们挥了几下后被他们按倒。其挣脱后想进大厅把双方拉开,结果进去就被按倒在地,尹富波、尹富贤、孟会巧也被按倒在其旁边,并被带到大厅后面的小房间里。其就蹲在地上给大儿子尹富伟打电话并往外走,结果被派出所的人堵回来铐住。20分钟左右就被带到分局做笔录。证人杨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9月29日晚6、7点钟,其和表哥周某1、表妹李某1带着周某14岁的儿子在江边逛,其侄儿爬到江边一健身器材上玩。那个器材就撞到了一个2、3岁的小女孩的左眼眼角,小女孩的妈妈也在旁边。当时两家就一起领着小女孩到红会医院检查,医生开了B超单子,因为小女孩哭闹就没做成,医生说第二天做也可以。当时做B超的费用周某1也交了。小女孩的妈妈让周某1第二天也陪着来,周某1不愿意,她就报警。来到派出所,值班的女民警给双方调解,小孩的妈妈拿不定主意,民警就劝她把孩子送回家再把家人叫来一起商量。周某1这边留一人在派出所,另外的人去给孩子买药。其就留在派出所等候。一会对方小孩的家人到了,有一个年龄大些的妇女和她老公,还有小孩的父亲和父亲的弟弟。进来后有警察在跟两个女的说话,两个年轻男子很激动,声音大,还一直用手指这个指那个,表情也特别凶。在场的一个男警察让他们出去,他们不听,警察就推了年轻的小伙子一把让他们出去,他们一家人就不得,对警察又骂又打,年长的女的还脱下鞋子去追打之前和她说话的男警察,他老公抢协警的橡胶棍去打人(不过没打到)。那两个年轻男子不管警察怎么劝还挑衅警察说,有枪有什么了不起,有本事拿枪打他们的头。小孩的妈妈也不注意孩子的安全,抱着孩子往警察身上冲。过了7、8分钟这家人越闹越凶,派出所的人也多起来就把他们家的人全都按翻在地上,拉到大厅后面的小房子等着。这时其表哥和表妹也买药回来了。当时其在大厅靠里的地方,前面有警察挡着没受伤。经杨某2辨认,12号照片上的孟会巧是来冲击派出所的人中年龄较大些的妇女,这个女的就是用拖鞋追打警察、骂警察,还躺在地上耍赖的女子;5号照片上的肖江红就是抱着一���几个月大的小孩不停地往警察身上冲的人。证人周某1、李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到昆明是照顾生病的老人。2015年9月29日晚,周某1、李某1和杨某2带着周某1的儿子周某2在桃源广场玩。周某2爬上一个玩具后下来,一个小女孩就想上去玩,因为那个玩具还在晃动就撞到小女孩的眼角。当时三人就陪小女孩及她妈妈一起到红会医院检查,因为小女孩不配合,检查没做成,医生让第二天来。因为要照顾老人,周某1提出当晚就解决。小女孩的妈妈报了警,警察在医院没调解成就开车把小女孩母女送到鼓楼派出所,周某1登记信息后自己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由一名女警察调解,因小女孩的妈妈自己拿不定主意,警察就让她回家把老公叫来一起商量,其和李某1出去给小女孩买药,留下杨某2在派出所等候。等周某1、李某1买药回来听说对方家人和警察打起来被关在派出所了。当天在医院给小女孩检查的费用是周某1出的。经两人辨认,5号照片上的肖江红是与他们发生纠纷的小女孩的妈妈。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19时30分许,其与李某4出警回来正在记录,有6名陌生人冲进值班室辱骂民警,其便拿出执法记录仪拍摄,其中一名黑衣男子在值班室与内勤中队长李某3争吵,还打电话声称要喊一帮人来派出所。另一名白衣女子拿着拖鞋拍打民警,场面混乱。其在拍摄过程中脸和左手被一白衣女子殴打,执法记录仪也被打落在地导致损坏。后值班工作室的李某2及时叫回在外巡逻的民警及巡防人员才将闹事人员制止。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20时左右,其出警回到派出所,值班室冲进来三名男子,并且大喊谁打着娃娃。其和副所长李某3了解情况后对三名男子进行劝说,但短发的黑衣男子不听,大���要对方出来,不然就打电话叫人来,说着就拿出电话。这时在值班室里的另一名女性当事人动手推李某3,李某3用手去挡,这女性就说李某3动手打她。其上去劝解,拿在手上的手机也被打掉在地。两人继续劝解不要在派出所吵闹,影响正常办公,对方不听。在将三男两女劝出值班室后,一穿白色花格衣服的年龄较大的女子称被李某3踢到肚子,于是五人又一起冲进值班室,其中一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躺在地上说警察打人,说被踢到的女子也坐在地上说警察打人。李某3上前劝解,被坐在地上的女子用鞋打到头部,其他民警上前阻拦制服时另外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强行冲打民警、巡防人员并大声辱骂,场面相当混乱,后该三男二女被控制。当时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被摔坏,李某3手臂、脖子有抓伤,巡防人员4、5人有伤。证人鄢某,4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9月29日鼓楼所值班民警。当晚19时20分许接小南派出所转交一起警情。该警情情况为:2015年9月29日18时许,当事人周某1带周某2(4岁)到桃源广场江边玩健身器材“太空步”。在玩的过程中器材撞到了跑过来的小女孩尹某2的左眼角。双方争执报警后,小南派出所出警。双方到红会医院检查治疗,因小女孩不配合做眼部B超,需第二天继续检查,民警将双方带至鼓楼所协商。经鼓楼所民警主持协商,决定由周某1去给小女孩买药,其表弟杨某2留在派出所等待,小女孩的母亲肖江红送女儿回去后再回派出所解决处理。20时左右派出所来了一中年妇女和两年轻男子,进来就指着值班室里的杨某2大声质问是否动手打了她女儿。其即上前解释劝说,但对方不听,边骂边吵边打电话邀约其他人来。值班室的值班领导李某3、民警李某4都出来与其一起劝阻。其中一名中年妇女不听口头警告,情绪异常激动,边骂边把脚上的拖鞋打向李某3头部,民警李某4手机被摔在地上,执法记录仪也被摔坏。在其他民警上前制止过程中另外两名男子和女子冲上来撕扯民警衣服,其中一男子还抢了警棍殴打民警,口中不停辱骂、威胁,还喊叫说警察殴打群众。其即呼叫在外巡逻的警力支援。外出巡逻警力回所后将该三男二女控制。在这过程中共有三男二女参与,还有一名女子抱着孩子没参与。证人李某3、顾某、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19时30分左右,小南派出所移交到鼓楼派出所的一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肖江红带来的三男二女情绪激动要打在派出所里的另一名男子。李某3、李某4将他们及时隔开。几人不听劝告反而辱骂、推搡民警和协警。在派出所三楼休息的顾某、王某听到吵闹也到值班室参与劝解,所长王骏也回所参与劝说,但对方不听劝阻不断冲进派出所推���辱骂民警,还抢夺工作人员的警棍击打顾某背部、王某右臂。后五人均被控制。在场的民警、协警好几人脖子和脸部都有抓痕。3、证人李某1提交尹某2病历本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尹某2到红会医院检查伤情的情况。4、受伤民警照片、执法记录仪照片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鼓楼派出所执行公务的民警、协警受伤情况及执法记录仪被损坏的情况。5、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3、陈某2、鲁某贵伤情为轻微伤。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尹富波供述证实:2015年9月29日19时左右,其送餐回来在一个巷子里面见到弟弟尹富贤、妹妹尹某3和父亲尹某1。妹妹就告诉其,其女儿被车撞了,对方还打人,现在人在派出所。其便冲到派出所,见妻子旁边有个人便说了几声谁撞的。有一男子对其说到外面吼,其便跟他理论,这时一个腰部带枪的人说派出所已经在处理了。其兄弟和父亲到派出所后,几人又在派出所里吼了几声,派出所里的一胖胖的男子就掐着其脖子将其推到门口,其父亲、母亲和兄弟不知什么事也在里面吵起来。被推出派出所后,其兄弟说母亲被派出所打了,其便又冲进派出所质问就被控制住且上了手铐被带到这里。在派出所打闹的有其与弟弟尹富贤和父亲,母亲和妻子没有参与。被告人尹富贤供述证实:2015年9月29日19时左右,其与妹妹尹某3在家,接到爸爸尹某1的电话说小孩被车撞了在鼓楼派出所。两人与在路上遇到尹某1和尹富波,就一起到派出所。到派出所见到其母亲孟会巧和二嫂肖江红。其母亲孟会巧说,娃娃还在这里,对方一个人都不在。因为当时情绪激动,喊了一声警察就过来掐其脖子,母亲过来挡就被警察踢了一脚,两人退到了派出所外面。其问母亲要��要喊120,母亲说没必要。其便把母亲拉进派出所,让母亲坐在地上,其边说想打人就打人边坐在地上,接着就被10多人群殴后带到一间房子里。被告人孟会巧供述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其与老公尹某1在路上遇见儿媳肖江红。肖江红告诉两人孙女被撞着眼睛。其便跟着肖江红到派出所,老公尹某1打电话给儿子。到了派出所,有个女的告诉自己,小孩已经带到医院看了,因孩子不配合没检查出来,医生说可能问题不大,对方去买药了。肖江红则告诉其,对方说带孩子去看病要看他们心情给好,医药费一家负责一半。后来进来两个男子,其大声问他们要怎么办,其儿子尹富贤进来也指着两名男子问要怎么办。这两名男子中的一名就搂着尹富贤问是不是来闹事,其就去推那男子的胸口,被那男子踢了一下。其家中的人退出派出所外面,那男子也来到门口,旁边��人说,他是派出所的所长。其便问他为什么打人,尹富贤则让自己到派出所里躺着。才坐下那些人就和其老公和儿子打起来,后其儿子和老公都被按住后带到一个房间里。在房间里听到外面孩子哭,肖江红要求给孩子喂奶,警察也同意了。被告人肖江红供述证实:2015年9月29日晚20时左右,其女儿在桃源广场玩健身器材时被一个小男孩碰伤了左边眼角。当时对方的父母就跟着一起到红会医院看,因为晚了要求第二天去检查。对方家长要求一边付一半医药费,其不同意就报警。警察来后开车将双方送到派出所调解。值班的女民警了解情况调解后,对方出去买药。其因带着两个孩子不方便就准备把孩子送回去。在回去的路上遇到了公公、婆婆,跟他们说了后,他们听成孩子被车撞了就打电话给其老公。其又回到派出所,对方还有一个家属在场,其还跟婆婆说这���不是。在派出所等候的时候,其老公尹富波和弟弟尹富贤来了,两人进来都很激动声音比较大,两个警察就过来说“吼哪样吼,有哪样资格吼”,尹富贤就和警察吵起来,警察把他拉出去。随后其婆婆和老公也与警察吵起来,其婆婆脱了鞋准备打警察,警察踢了她一脚。后全部人都被推出派出所。其跟小姑尹某3讲当时发生的事时,其这边的人又跟警察吵起来并再次冲进派出所,其也跟着进去。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发当时现场情况。针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的辩护人提出:1、对被告人的供述无异议,但本案公安机关和被告人是对立面,故公安民警所作证言不一定是客观事实的反映;2、鉴定意见书所附照片是没有侦查权的鼓楼派出所拍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证人证言不止是公安民警的证言,还包括非派出所工作人员的他人证言,且证人证言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能相互印证,而鉴定意见书所附照片的制作单位为拓东路派出所,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会巧、尹富波、肖江红、尹富贤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会巧关于自己在派出所里只是声音大、火气大,无其他不当行为,是派出所的所长用脚踢了其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孟会巧认罪,本案情节轻微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民警未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执法民警的暴力制服也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导致的妨害公务可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地点为派出所值班大厅,而公安人员的暴力制服是在采取劝阻、制止等方法均不能阻止四名被告人妨害派出所正常公务活动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富波关于其只是对警察进行辱骂,其他都没做的辩称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突发事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发生派出所有严重过错、暴力制服过程中的殴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警察伤情有可能是暴力制服过程中导致的及尹富波的行为较为轻微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富波犯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二、被告人孟会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三、被告人肖江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尹富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春燕人民陪审员  农绍领人民陪审员  马群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桐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