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曦与陈辉房屋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陈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3479号申请人:陈曦,女。被申请人:陈辉,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曦诉被申请人陈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辉名下财产2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曦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停止向被申请人陈辉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0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陈曦银行存款6万元(户名:陈曦,账号:1102301011021115898,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