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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5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广州鸣虹飞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158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广州鸣虹飞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5812号原告:曹晓丽,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广州鸣虹飞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苏一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广州鸣虹飞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代理审判员 朱 颖代理审判员 邓昭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巧静书 记 员 郑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