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1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文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4225号原告: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丽,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