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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梁梅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54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地址:个旧市人民路88-2号。负责人陈朕松,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梅,女,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348779.96元、利息75010.29元、滞纳金90402.15元、诉讼费4185元,执行费7584元,合计人民币52596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