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周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954号申请人: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中路64号。被申请人: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横二路南。被申请人:周志雄,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申请人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周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山东诸城市外贸淀粉厂名下的诸城市房权证辛兴镇公字第××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