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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罗恕坚、钟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恕坚,钟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449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北路13号。诉讼代表人李洪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江左,该行员工。被告罗恕坚,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钟青,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于2016年6月28日向以上被告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钟青的邮件以多次投递收件人家中无人为由退回后,本院依据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原告明确表示不能就被告钟青的送达地址补充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限其在2016年9月29日前交纳公告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未在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用,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成文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人民陪审员  姚成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