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白某某、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王某某,白某某,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96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主要负责人闫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白某某、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柴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