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7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杜永刚、凌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刚,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253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刚被执行人凌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040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凌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超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凌超(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82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