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安达利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腾龙造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安达利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浙江腾龙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244号原告:台州市安达利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台州市椒江区冷冻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明。委托代理人:王钦巍,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浙江腾龙造船有限公司,住温岭市松门镇远景村渡楼山边。法定代表人:梁新福。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成帆,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安达利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龙造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安达利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安达利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0元,由原告台州市安达利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梅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