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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郑世春诉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请求退还承包土地并恢复原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世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4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世春,男,1966年1月24日,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XX,区长。郑世春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请求退还非法侵占农村承包土地并恢复原状复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6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世春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未取得国务院或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违法征收郑世春的农村承包地和房屋;2、一审法院错误把退还土地和房屋与确认侵权行为违法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认定事实不清;3、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郑世春有权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土地和房屋并恢复原原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郑世春曾于2015年7月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案,要求确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侵占其承包地的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54万元。上述二案法院均以郑世春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起诉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现郑世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退还非法侵占的农村承包土地并恢复原状,是针对同一事项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世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