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平江县顺丰寄卖行与徐旭东、罗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顺丰寄卖行注册号,徐旭东,罗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001号原告平江县顺丰寄卖行注册号:430626600236311个体经营者徐驾仁,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徐旭东,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罗志兵,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顺丰寄卖行诉被告徐旭东、罗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江县顺丰寄卖行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子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